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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什麼?為什麼是容易被忽略的隱形成本
房屋稅是購屋之後每年都必須固定負擔的持有成本之一,與購屋當下的成交價不同,它並不會在簽約或交屋時一次性出現,因此經常被首購族或新手購屋者低估其長期影響。
許多人在評估買房時,往往將重心放在房價是否划算、貸款成數是否充足,以及未來轉售時是否有增值空間,卻忽略了房屋持有期間仍需每年支付房屋稅,長期累積下來,實際支出金額可能遠高於原本的心理預期。
若在購屋前未充分理解房屋稅的課徵方式、稅率差異與計算基礎,往往會在實際入手後才發現整體持有成本被低估,對自住者而言,可能影響生活支出安排,對投資人或出售方而言,則可能因忽略房屋稅支出而高估實際報酬與收益結構,因此在進一步了解房屋稅試算之前,先建立完整制度概念相當重要。
房屋稅的課稅性質、課徵期間與基本制度
房屋稅與地價稅相同,屬於不動產的持有稅,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課徵的年度稅負,每年徵收一次,而非在房屋買賣發生時才需要負擔。
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稅捐稽徵機關則會以每年二月底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依該日房屋稅籍資料所登記的所有權人,核定當年度應繳納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計算方式與試算公式
房屋稅的計算方式主要由兩個核心要素構成,分別為房屋評定現值與房屋稅率,其基本計算公式如下。
💰 房屋稅 = 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稅率。
若房屋屬於新建、增建或改建的情形,房屋稅則會依實際使用月份按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個月的部分不列入計算。
房屋評定現值的意義、計算邏輯與查詢方式
所謂房屋評定現值,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時,依建築物折舊後價值所核定的課稅基準,並作為房屋稅、契稅等相關稅賦的計算依據。
各縣市政府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會依房屋構造、建材、用途、樓層高度、使用面積、屋齡與地段等條件,訂定房屋標準單價,再透過折舊率與街路等級調整率,計算出最終的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的計算概念如下。
💰 房屋評定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屋評定現值並不會顯示於建物謄本或所有權狀上,而是記載於房屋稅稅籍資料中,若屋主想查詢實際評定現值,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地方稅稅務機關申請房屋稅稅籍證明。
房屋稅繳納時間與納稅義務基準日說明
房屋稅的繳納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並以每年二月底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 2025 年期房屋稅為例,實際繳納期間為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則為 2025 年 2 月 28 日。
也就是說,只要在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完成房屋過戶登記,即使實際持有房屋的時間不長,仍需負擔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整個課稅年度的房屋稅,這也是房屋稅新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重要規定。
房屋稅查詢方式整理
若想確認自家房屋的房屋稅金額或相關稅籍資料,可至各縣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查詢,目前常見的查詢項目包含房屋稅籍編號查詢、房屋稅現值查詢、房屋稅即時稅額查詢,以及地方稅退稅進度查詢。
房屋稅稅率一覽表
房屋稅稅率會依照不同的使用用途而有差異,以下根據不同房屋使用情形整理相對應的房屋稅稅率:
| 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房屋稅稅率 ( 113/7/1 起 ) |
||
|---|---|---|---|---|
| 住家用 | 單一自住 | 全國 1 戶 | 1% | |
| 自住用 | 全國 2-3 戶 | 1.2% | ||
|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不限 | 1.2% | ||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 不限 | 1.2% | ||
| 其他住家用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 | – | 1.5%~2.4% | |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 | 1.5%~2.4% | ||
| 其他非自住 (超過 3 戶就會進入囤房稅的計算囉!) |
3 戶以上 | 2.4%~4.8% |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不限 | 3%~5% | |
|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 3%~5% |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1.5%~2.5% | |||
| 空置房屋 | 建商新建待銷售房屋 | 2 年以內 | – | 2%~3.6% |
| 超過 2 年 | – | 2%~4.8% | ||
住家與非住家混合使用的課稅方式
若房屋同時作為住家與非住家使用,房屋稅將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與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使用部分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總面積的六分之一。
簡單彙整如下表所示:
| 房屋使用情況 | 房屋稅稅率 | 房屋稅計算 |
|---|---|---|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 1% | 房屋評定現值 × 1% |
| 自住或公益出租 | 1.2% | 房屋評定現值 × 1.2% |
| 其他供住家用者 | 1.5%~4.8% | 房屋評定現值 × 1.5%~4.8% |
|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 自由業事務所用 |
3%~5% | 房屋評定現值 × 3%~5%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 1.5%~2.5% | 房屋評定現值 × 1.5%~2.5% |
全台單一自住豪宅線
隨著囤房稅 2.0 制度正式上路,若納稅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範圍內僅持有一戶房屋,且該房屋實際供自住使用,原本適用的 1.2% 自住房屋稅率,將可進一步適用為「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以降低自住者的持有稅負。
不過,需要特別留意的是,若該戶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超過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的「單一自住豪宅線」,即使符合全國僅持有一戶且供自住的條件,仍無法適用 1% 的單一自住優惠稅率。
目前全台 22 個縣市已陸續公告各自適用的單一自住豪宅線標準,以下將彙整各縣市相關門檻供民眾參考。
| 縣市 | 金額(萬) | 縣市 | 金額(萬) | 縣市 | 金額(萬) |
|---|---|---|---|---|---|
| 台北市 | 284.20 | 基隆市 | 120.02 | 宜蘭縣 | 249.68 |
| 新北市 | 235.05 | 苗栗縣 | 172.20 | 花蓮縣 | 145.64 |
| 桃園市 | 177.74 | 彰化縣 | 148.79 | 台東縣 | 141.35 |
| 台中市 | 148.14 | 南投縣 | 178.57 | 澎湖縣 | 205.10 |
| 台南市 | 152.69 | 雲林縣 | 189.29 | 金門縣 | 77.69 |
| 高雄市 | 217.98 | 嘉義縣 | 135.40 | 連江縣 | 103.88 |
| 新竹縣 | 182.91 | 嘉義市 | 182.31 | ||
| 新竹市 | 187.83 | 屏東縣 | 134.50 |
2026 年期豪宅線
各縣市已陸續公布 115 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也就是我們知道的「單一自住豪宅線」!而其中有 8 個縣市豪宅線往下調,也代表豪宅標準更加嚴格!
| 縣市 | 114 年期豪宅線 (萬元) | 115 年期豪宅線 (萬元) | 調幅 |
|---|---|---|---|
| 台北市 | 284.20 | 267.42 | -5.904 |
| 新北市 | 235.05 | 234.89 | -0.068 |
| 桃園市 | 177.74 | 181.80 | 2.284 |
| 台中市 | 148.14 | 153.54 | 3.645 |
| 台南市 | 152.69 | 157.49 | 3.144 |
| 高雄市 | 217.98 | 217.75 | -0.106 |
| 新竹縣 | 182.91 | 184.53 | 0.886 |
| 新竹市 | 187.83 | 185.66 | -1.155 |
| 基隆市 | 120.02 | 133.25 | 11.023 |
| 苗栗縣 | 172.20 | 173.96 | 1.022 |
| 彰化縣 | 148.79 | 153.74 | 3.327 |
| 南投縣 | 178.57 | 169.41 | -5.130 |
| 雲林縣 | 189.29 | 200.73 | 6.044 |
| 嘉義縣 | 135.40 | 142.58 | 5.303 |
| 嘉義市 | 182.31 | 184.57 | 1.240 |
| 屏東縣 | 134.50 | 134.52 | 0.015 |
| 宜蘭縣 | 249.68 | 251.51 | 0.733 |
| 花蓮縣 | 145.64 | 142.44 | -2.197 |
| 台東縣 | 141.35 | 155.74 | 10.180 |
| 澎湖縣 | 205.10 | 204.69 | -0.200 |
| 金門縣 | 77.69 | 91.00 | 17.132 |
| 連江縣 | 103.88 | 91.51 | -11.908 |
房屋稅稅率是否可以申請變更
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發生變更,納稅義務人可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前四十日內,即每年三月二十二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若因變更使用情形導致稅額減少,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若導致稅額增加,則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房屋所有權人,若房屋設有典權,則向典權人課徵,若房屋為共有,則推定其中一人為代表繳納,若房屋為信託財產,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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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後房屋稅的計算與歸屬
房屋稅新制已由過去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二月底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作為認定依據,當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基準日當天登記於稅籍資料中的房屋所有權人,即使之後再出售房屋,當年度房屋稅仍須由原納稅義務人負擔。
房屋稅遲繳、滯納金與強制執行
房屋稅若未於期限內繳納,每逾期三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若逾期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2025 年繳納日期 | 加徵滯納金 | 2025 年繳納日期 | 加徵滯納金 |
|---|---|---|---|
| 6/6、6/7、6/8 | +1% | 6/9、6/10、6/11 | +2% |
| 6/12、6/13、6/14 | +3% | 6/15、6/16、6/17 | +4% |
| 6/18、6/19、6/20 | +5% | 6/21、6/22、6/23 | +6% |
| 6/24、6/25、6/26 | +7% | 6/27、6/28、6/29 | +8% |
| 6/30、7/1、7/2 | +9% | 7/3 之後 | +10% |
房屋稅新制與自住設籍規定重點
房屋稅新制比照地價稅課徵制度,明確訂定納稅義務基準日與使用情形申報期限,並進一步加嚴自住房屋稅率的適用條件,除須實際居住外,亦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完成戶籍登記,否則將無法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優惠。
房屋稅常見問題 QA
Q: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應如何認定。
依財政部所訂定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住用房屋須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未供出租使用,且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並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為限,方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至於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則須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相關規定核認,在核認有效期間內出租供住家使用者,得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課徵。
Q: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同時作為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使用部分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房屋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若實際使用面積未達六分之一者,仍須以六分之一面積計算。
Q: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是否可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不論是否已合法取得營業登記,只要房屋實際供作營業使用,即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並不影響房屋稅課徵性質的認定。
Q:違章建築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
依稅法規定,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或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若為未設置門窗牆壁,僅作為遮陽防雨用途之棚架,則得免課徵房屋稅。
Q:老屋是否可以免繳房屋稅。
房屋稅新制上路後,自然人持有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且單戶房屋評定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可免申報由稅捐機關直接核定免徵房屋稅,若自然人持有超過三戶符合條件之房屋,則須於每年三月二十二日前主動申報選擇免稅戶數,否則將由稅捐機關依稅額高低核定免稅順序。
Q:房屋因災害毀損,是否可以申請房屋稅減免。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五成以上且需修復始能使用者,得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達三成以上未滿五成者,房屋稅得減半徵收,納稅人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稅捐機關申請,經實地勘查認定後適用。
Q:危老重建是否享有房屋稅減免優惠。
為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符合危老重建要件之案件,在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得免徵地價稅,重建完成後房屋稅及地價稅得減半徵收二年,若原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未移轉並持續持有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最長可達十二年。
Q:太陽能設施是否需要課徵房屋稅。
原則上增建之建築物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但財政部已函釋,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若增建之樑柱屬於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且未涉及其他加蓋情形者,可認定為光電用途而非房屋,得免課徵房屋稅。
Q:騎樓是否需要課徵房屋稅。
騎樓若供公眾通行使用,依法免徵房屋稅,若騎樓未供公眾通行使用,則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若供營業使用者,即使僅於特定時段營業,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Q:居家作為網拍營業登記場所,是否仍可適用住家用房屋稅率。
若僅以住宅地址作為登記用途,未於屋內實際設置辦公空間或堆放商品,仍可維持住家用房屋稅率,惟若實際於屋內設置辦公或囤放商品,則須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低以總面積六分之一計算。
Q:相鄰住宅打通合併後,是否每戶皆須設籍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合併使用之住宅中,只要任一戶完成戶籍登記且符合自住條件,即可申請自住房屋稅率,但合併後仍按原有戶數分別計算,持有戶數在三戶以內者,全數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超過三戶者,仍以三戶為上限。
Q:貨櫃屋與室內電梯是否需要課徵房屋稅。
貨櫃屋若固定於土地上並作為房屋使用,應設立房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室內電梯因屬附著於房屋且增加使用價值之設備,亦應併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稅,並於設置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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