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前言
為建立更健全的租賃住宅市場,內政部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旨在平衡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為核心目標,提出三大修法方向。
一、保障承租人3年租賃期間
為提升承租人的居住穩定性,草案對租賃期間的保障進行了規範。
| 項目 |
權益及義務 |
|---|---|
| 承租人 |
|
| 出租人 |
|
二、限制續約租金漲幅
為避免續約時租金出現不合理調漲,草案對漲幅設有上限規範。
- 漲租通知期限: 出租人若計畫於續約時調漲租金,應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
- 漲幅上限:續約租金的年漲幅 ,不得超過通知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
三、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
本次修法同步強化了對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的權益保障,以促進市場平衡發展。
- 保障承租人權益
草案明定出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或限制承租人行使以下法定權益。若契約中訂有相關禁止條款,該條款無效,且出租人將面臨罰則。五項禁止事項:
-
- 禁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
- 禁止承租人將戶籍遷入。
- 禁止承租人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於租賃期間調漲租金。
- 將出租人應負擔之稅負轉嫁予承租人。
- 保障出租人權益(增訂提前終止租約條款)
同時,為保障出租人權益,草案也增訂在特定情況下,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條款(俗稱「租霸條款」)。可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
-
- 積欠租金: 承租人欠租經催告仍未繳清,且一年內累計達3次。
- 違規使用: 承租人於租賃住宅從事非法活動,或有妨害安寧秩序等情節重大之行為。
- 契約公證之效力:此外,若租賃契約經過公證,當承租人因欠租而符合法定終止條件時,出租人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以簡化處理程序。
四、租賃修法常見問題
- Q1:新法規定保障3年租期,是指我一次就必須跟房東簽3年的合約嗎?
A:不是!房客可先簽短期租約,只要總租期未滿3年,除非房東有法定理由,否則房客都有權要求續租,房東不能拒絕。重點在於保障房客擁有「續租至滿3年」的權利。 - Q2:續約時房東可以漲房租嗎?漲幅上限的「房租指數年增率」要去哪裡查?
A:可以,但有兩項限制:
1.提早通知: 必須在租約到期6個月前提出。
2.漲幅上限: 漲幅不得超過「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
例如,若指數年增率為2%,租金最多就只能漲2%。 - Q3:如果房東說要自己住,要求我搬走,我可以怎麼做?
A:有,為防止房東假藉自用名義換租客,新法有兩大限制:
1.事前通知: 房東必須在租約到期6個月前書面通知。
2.事後限制: 房屋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會受罰。 - Q4:我的合約上寫著「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這樣我還能申請嗎?
A:可以,法律明文規定,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報稅。任何寫在合約裡的禁止條款都一律無效,房東若阻止將會受罰。 - Q5:對房東來說,這次修法有什麼保障?把租約拿去「公證」到底有什麼好處?
A:有,新法增訂了「租霸條款」。當房客有惡意欠租或從事非法活動等行為時,房東可依法提前解約。而「公證」的好處在於加速處理。若房客欠租不走,有公證的合約就能跳過訴訟,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省時又省力。
房東還在為租屋修繕問題心力交瘁嗎?房客找房好累,還擔心房東不修東西?
把這些繁瑣的事務交給全居吧!我們是專業的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讓你保障權益、輕鬆管理房屋,真正實現「躺著收租」、「安心入住」!
把這些繁瑣的事務交給全居吧!我們是專業的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讓你保障權益、輕鬆管理房屋,真正實現「躺著收租」、「安心入住」!




